
现如今的社会人们对于生活水平和物质的需求越来越高越来越精致,随之面对的诱惑也越来越多,那么有的人就走上了吸食毒品的歪路邪路,是什么导致他们走上的着条歪路上,比如:时髦、压力、空虚等等其他问题,不管是为了赶时髦还是因压力大而吸毒,这些都不是为了吸毒而找的借口。我国本就是一个全面禁毒的国家,不管是在现实中还是怎么的只要与毒品相关的行为,都被规定为刑事犯罪,像制造毒品、走私毒品等等。比如: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会对吸食毒品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和一定的金额处罚、强制戒毒或者劳动教养。
强制戒毒:如果吸食毒品成瘾严重者,则需要对严重者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是由国家一些有关规定强制将吸毒成瘾者收容起来,放置于专门场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强制戒毒,在专门的场所会对吸毒人员进行医疗治疗、教育和戒毒。虽然不少吸毒者也认识到吸毒的危害,但是成瘾后大多数人无法自戒或者隔绝不了与外界的接触诱惑。吸食毒品本身对身体造成了很大健康危害和隐患,毒瘾发作时很容易引起一些严重的疾病而导致突发性死亡,吸食毒品也很容易传染一些严重的疾病,甚至遗传性的疾病。
劳动教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吸食和注射毒品成瘾者经强制戒除后而又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则需要实行劳动改教,那么吸毒者适当劳的动教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故意吸毒已经形成瘾癖;
2、因吸毒成瘾被适用过强制戒毒;
3、再次故意吸毒。
如果吸毒者都有以上这三种情况下,则可以进行劳教,让他们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能让吸毒者对于毒品更多的认知。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有哪些,比如:购买、运输、存储毒品或者贩养吸毒,在这些事由中被查获或者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罪。
如:
1、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如果毒品数量未超过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3、在被查获的毒品中发现数量过大,发现有贩养吸毒的证据,并且还有证据证明从中牟利的。法院则应以非法持有毒品和贩卖毒品罪定罪。
吸毒者在一般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是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如果吸毒者本身也持有毒品数量过多,也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只是单纯的吸毒的话,那么是不属于犯罪行为,但还是会被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同时还会强行要求戒毒。如果在吸毒的同时,还存在其他的毒品行为,则会面临刑事犯罪。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吸毒算不算犯罪相关刑事法律知识
一、在我国吸毒行为是犯罪吗
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以被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属于行政责任,不是刑事责任,有别于劳改。
《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但是如果吸毒者持有的数量过多,像冰毒十克以上,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自己吸食不犯法,但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犯法。《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吸毒要负哪些责任?
(一)一般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关于吸毒行为的处罚,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首先是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200元的罚款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处200元的罚款的确能从经济上阻断其毒品来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这几年来,我国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的提高。如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2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毒品一出手就成百上千的吸毒者来说已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从目前我国公民的普遍生活水平来看,对吸毒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是能够起到教育、挽救吸毒者的作用。其次是去掉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对于吸毒者来说,他们本来就已失去廉耻,无关痛痒、无关宏旨的警告已难以起到教育作用。《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规定,对一般的吸毒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这旨在加强对吸毒行为的遏制和打击。
(二)成瘾的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
1、治安处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2、强制戒毒。吸毒直接危害身体健康,毒瘾发作易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有的吸毒者死于全身腐烂。吸食毒品还易传染疾病,甚至遗传疾病。不少吸毒者也认识到吸毒的危害,但成瘾后却无力自戒。有的吸毒者虽能自我戒绝,但如隔绝不了与外界的接触,受人引诱就一吸再吸,以致不能自拔。
所以,由国家强制将吸毒成瘾者收容起来,放置于专门场所,使之得到医疗和教育,最终戒绝毒瘾。这将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除其毒瘾,进行治疗、教育。
3、劳动教养。《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予以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其毒瘾。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吸毒者适当劳动教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故意吸毒已经形成瘾癖;二是行为人因吸毒成瘾被适用过强制戒毒;三是行为人再次故意吸毒。只有行为人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劳动教养。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教养,我们认为是因为这有利于加强对吸毒者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因为劳动教养所实行边劳动边教育边学习的管理制度,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
综合上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吸毒行为虽然是不允许的,但此时只是属于违法行为,而不会认定为犯罪行为,自然吸毒就不是犯罪。虽然此时也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并不是刑事方面的处罚,只会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但如果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比较多,那就会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个时候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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