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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单位犯罪的主体是谁?

2019-06-1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732次


一、刑法修正案九单位犯罪的主体是谁?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不强调是否为法人,除非是独资私营企业必须为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认定单位犯罪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作出决定,并且所得收益归单位或者单位全体成员所有。 具体到本问题要看分支机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否是经该法人的决策机构决定,如果不是那就不应追究该单位,如果是分支机构集体决定的,就追究分支机构,如果都不是,应该追究个人。

二、单位犯罪有哪些特点

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单位成员之间是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形成单位整体的。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从形式上说,这种整体意志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形成的;从法律上说,这种整体意志就是单位整体的罪过。单位整体意志形成后,便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因此,在单位犯罪中,主体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入主体。”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没有单位本身作为犯罪主体,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独立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如果没有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也不可能有单位犯罪。基于上述理由,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收入的情形。

我国的法律在近几年中也是不断的健全,也会规范企业和公民的各项行为,如果有任何的企事业单位在经营的过程中做出了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是一定会对其进行处罚,那么当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处罚的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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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刑事犯罪当中规定的自然人犯罪是比较常见的,大家也是比较熟悉的,但是实际上除了自然人犯罪也存在着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依然是需要受到处罚的我们,国家规定了双罚制,因此,很多人对此都想要了解一下。单位犯罪双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双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处罚的理论基础

现代系统论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此系统又由无数大小不等、环环相扣的下属子系统构成,每一系统都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素和结构状态,从而形成一个个相对封闭的整体,对社会发展产生着不同效用。单位组织体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它由一系列要素如人物财产、场所、名称等构成。单位整体功能的发挥远远大于自然人个体功能的相加,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其对社会的危害也远远大于自然人在同等情况下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因此,对单位犯罪,必须进行惩罚。详言之,单位作为相对独立于自然人的存在,其本身具有整体性、组织性合法性的特点。单位组织体与其内部的自然人成员之间的关系是既各自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单位作为一个聚合体,以人的附着为首要条件和实质要义,没有人则单位失去存在的意义。单位的自然人又以单位这种组织体为凭借,使自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得到扩张或限制,以附合单位整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自然人的实施行为就不会有单位的犯罪行为。同时,由于单位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意志,尽管这种意志来源于自然人却不是自然人个体意志的简单凸现,而是其内部自然人意志的有机整合,其一经形成就以一种相对独立的形式而存在。所以,当单位内的自然人主体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法律将其界定为单位犯罪以区别于纯自然人的犯罪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上是单位组织体自身的犯罪行为,呈现着整体性弥散状的形态。

第二层面上表现为单位内部自然人的犯罪行为,这是体现单位犯罪意志的决策和执行行为。

二者既统一又分立,统一主要反映在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成员或者单位的代理人在经单位集体决策或法定代表人决定为单位谋取利益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法律将此行为视之为单位行为,将责任归咎于单位;分立主要反映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法律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或只有自然人一方承担。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是要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使一些见利忘义、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犯罪单位丧失其再犯能力以示惩戒。

二、单位犯罪处罚的方式

从各国刑法理论、立法体例和司法实践的运作来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单罚制。即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只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或只处罚单位。单罚制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只处罚单位的自然人而对单位本身不予追究。这种对单位犯罪的惩罚被称为代罚制。适用代罚制的主旨是想通过对单位自然人的适用刑罚来达到制止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目的。代罚制是不承认单位具有犯罪能力而在客观上又存在着控制单位犯罪的实际需要的情况在刑事政策上所体现的一种调和。在代罚制下,因为单位自身并未受到任何制裁,它有可能通过提供各种救济方式使受罚的自然人得到补偿。其不利方面是明显的。

只处罚单位组织自身而不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这种体制被称为转嫁制,其理论根据导源于古老的侵权行为赔偿法中的“仆人有过,主人负责”的转嫁罪责说。它肯定单位犯罪的存在,比较重视单位整体的作用和功能,想通过惩罚单位本身来提高其对社会的责任感和道义感,以维护社会正义,建立起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秩序和伦理观念。单罚制在惩罚单位犯罪方面表现了它的积极作用,但其消极方面也不容忽视:第一,责任的不公平性。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组织犯罪,是单位组织自身与自然人犯罪行为相结合的产物,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离,否则便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单罚制的存在客观上导致了犯罪主体与受刑主体的分离,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体现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公平性。第二,弱化了刑罚的威慑效力。“刑罚不外是社会对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① ,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的刑罚,如果不能罚当其罪必然会损害其声誉,导致其威慑力下降,其结果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单位组织通过牺牲其自然人成员的办法来达到犯罪目的,或者因只惩罚单位自身而使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逃脱了法律制裁,其负面影响较大。

(二)两罚制。两罚制又称双罚制。这是鉴于单罚制的缺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处罚单位犯罪的体制。其具体内容是,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既对单位自身进行处罚又对其内部的自然人成员进行处罚。它克服了单罚制的一些弊端,为不少国家立法所采纳,成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惩罚单位犯罪的体制。如1954 年《 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章第二条规定:“法人代表或法人和个人的代理人雇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有关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上实施了前条的违法行为时,除了应当处罚行为人之外,对该法人或个人也应处同条所规定的罚金刑。”1962 年美国《 模范刑法典》 在《 责任的一般原理》 一章中专门规定了“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其代表人的责任”的条款,对认定有罪的法人处以罚金,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科处相应的刑罚。两罚制的主要优点在于:

第一,比较科学合理。单位作为一个由人、物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具有整体性特点。两罚制使单位自身及其内部人员同时承担因实施危害行为而由刑事法律强加的于其不利的后果,以促其收敛改过,循法自律。

第二,两罚制是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普遍适用的“法人责任原则”的遵循,具有其自身的法律渊源,体现了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首先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介绍的是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理论基础,依据其次就是双罚制的话,在我们国家的具体内容指的是什么,它是指在单位犯罪构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自然人这样人进行处罚,也对单位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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