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还应遵守公安部有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督管理的规定,自觉服从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机关委托的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监管、教育。
2、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换言之,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不得享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不得享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当然不能行使。只有在执行期满,罪犯被恢复政治权利以后,才能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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