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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谅解书范本的格式是怎样的

2019-06-0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710次

一、交通肇事罪谅解书范本的格式是怎样的?

X年X月X日上午,张某驾驶轿车行至XX市中华路赵庄村口处与李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事后肇事司机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人替他支付了死者丧葬费用,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现张某的家人已经替其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25万元。

对于李某的死亡,肇事司机张某向我们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张某家庭也很困难,但张某依然让其家属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张某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张某从宽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XX市人民检察院

死者家属签名: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 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在交通肇事罪的这种刑事案例当中,谅解书就是建立在对撞者家属,特别是本人已经完全原谅主要肇事人的情况下自愿出具的一种文书。谅解书能起到的作用当然不是绝对的免于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况且,不同的交通肇事罪的整个情况不一样,谅解书的正文也没有什么值得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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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多数时候是以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定罪处罚的,而在我国刑法中有具体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除此之外最高法和最高检在2000年联合制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下面请跟随北京刑事律师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交通肇事也有可能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此时还是会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肇事者相应的行政方面的处罚。以上内容就是北京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的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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