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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诈骗罪数额的规定有哪些

2019-05-21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674次

四川诈骗罪数额的规定有哪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诈骗罪入罪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至5000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相比之前的标准,四川省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提高了3000元,量刑的金额标准也有所提升。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的行为不仅侵害他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就是不利于诚信体系的建立,在法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会处于极其恶劣的环境中,因此国家的有关法律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中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自己需要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尽量减少自己的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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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殊诈骗犯罪,主要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呢?这关系到对行为人量刑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看看。

一、保险诈骗数额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L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保险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由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因此在对保险诈骗数额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充分区分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0以上,而单位则是50000元以上。希望北京刑事律师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保险诈骗罪的内容,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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