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
主观构成要件的意思是:要指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内心活动,如犯罪时是否出于故意心态,故意伤害杀人、故意损坏财物,或是有一定的目的性,事先已计划好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包括行为主体、特殊身份、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应。
二、相关内容拓展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例如,根据通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构成要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有着明确的解释,一般分为广义或者侠义的理解两个角度。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对于所有的犯罪案件都是是适用的,在公安机关或者是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案件的调查时,主观构成要件和心理建设是最重要的审查突破口。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主观构成要件是什么意思?相关刑事法律知识
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结合法律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规定进行分析。而在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了主观方面的内容,那么贪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吗?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北京刑事律师在下文中为您分析解答。
一、贪污罪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对象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在贪污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希望、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非法占有,既包括行为人个人非法占有,也包括行为人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2、关于公款去向是否影响贪污罪认定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关于公款去向是否影响贪污罪认定的问题一直是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行为人往往在侦查或起诉初期承认利用职权非法侵吞并花费了公款,但此后又翻供,称其行为属于“为公支出”,不构成贪污罪。那么,公款去向是否会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呢?
笔者认为,一方面,仅存在赃款去向的情况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因为赃款去向是行为人对通过犯罪手段获得财物的具体处理,不属于贪污罪的必备要件。但另一方面,由于款项的去向往往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不同案件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某国有单位负责人用假发票报销,提出公款后给职工发奖金。对上述行为,有的同志认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行为人已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以奖金形式将公款分给职工是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贪污罪认定。笔者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是为职工发奖金筹措资金,因而不构成贪污罪。如果其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可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一般来说,对于主管、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享有一定的调拨、使用等支配公共财物的权力,因此要注意将其贪污犯罪行为与一般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别开来。如有些国有公司负责人,采取与贪污手段相似的方法获取公款,用于请客送礼等一些不合理的公务开支,或者为解决职工福利、兑现内部奖励制度而违反财经纪律等,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对于只是一般经手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其对公共财物只有临时控制权,而没有支配、处分公共财物的权力小在认定贪污罪时,可以通过查证其涂改单据、收支不入账、假发票平账等具体行为,查证其没有用于公务支出的理由、依据等,在款项下落不清或去向不明的情况下仍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综上,笔者认为,款项的去向虽不属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往往能够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收集、固定款项去向方面的证据。在犯罪构成各要件齐备的情况下,赃款的去向能够起到反映和印证犯罪主观方面的作用,但赃款最终去向如何,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但在犯罪故意不明确,无其他证据充分印证犯罪动机和目的时,款项的去向问题就尤为重要了,因为它能够反映出贪污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从而决定贪污罪能否成立。
综上可知,对于贪污犯罪来讲,法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的是故意而并非过失,并且这种故意要求还是直接故意,不能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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