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 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进行羁押的期限是可以折抵现在的刑期。除这三者之外的量刑,如死刑、罚金等等,是不能用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这点还请大家注意。若还有疑问,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可以找李扬律师,为你提供更详细、更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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