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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2019-05-14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531次

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无法直接认定,我们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表现来认定。但是,大部分集资诈骗案件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看起来并不典型。他们虽然在集资时有虚假宣传行为,但是集到资后并不马上逃跑,很多人甚至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真正的生产、经营。而集资人在被查获后,绝大多数都会否认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这一难题,很多学者建议在本罪的认定中采用司法推定。很多无法直接证明的事项,由于根据生活常识,有A通常就会有B,因此根据A的存在推定B的存在。但是,由于这是根据生活常识确定的,并不具有必然性,因此应该允许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用了司法推定的方法。司法解释规定:

二、本罪的特殊性

(一)本罪的行为具有长期性、多次性、公开性的特点

本罪与普通诈骗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罪不是一次性地诈骗他人一件物品,然后消失无踪,而是长期、多次、公开地进行。集资诈骗必须发生在集资过程中,而集资具有多次性、长期性、公开性的特点。很多集资诈骗都持续了几个月、几年。美国的前纳斯达克董事会主席麦道夫集资诈骗案甚至维持了20年,直到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时才败露。

(二)本罪中,行为人的犯意可能是在集资过程中才产生的

一般的诈骗都是先有犯意,然后实施诈骗行为。但集资诈骗可以是一开始就有犯意的,例如一开始就谎称要集资去“挖宝”,收到钱后就潜逃了。也可以是开始没有犯意,后来才逐渐产生犯意,例如有些人开始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吸收公众存款确实是为了进行大的投资。但是由于承诺的利息太高,借款到期时,无法偿付高额利息。这时,为了避免资金链断裂,行为人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隐瞒资金链即将或者已经断裂的真相,向后来的集资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集资款。有学者将这种情况称为“事中故意”、“事后故意”。

(三)本罪的行为人得手后大多数并不马上逃走

一般的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得手后马上逃走,但本罪则不然。很多集资诈骗行为,尤其是在当地集资数额非常大的,行为人不但不马上逃走,还将自己打扮成成功商人,租用或者购买豪华办公楼,开豪车,还经常上报纸、上电视。这些人一般都开设了公司,很多人还有多个实体公司。麦道夫在自首前还是纳斯达克的董事会主席,人们以结识他、能向他的公司投资为荣。

(四)本罪经常存在罪与非罪交织的情况

由于本罪发生在集资过程中,而集资通常是为了生产、经营,所以本罪经常会出现罪与非罪交织的情况。行为人的部分资金来源、使用方式是合法的,部分资金来源、使用方式则是非法的,甚至构成诈骗。这些行为人为了掩盖诈骗的事实,还经常故意进行一些合法的经营。

集资诈骗所具有的这四个特点使得行为人的行为看起来不像是那么赤裸裸的诈骗,行为人也经常以自己没有卷款潜逃、自己具有实体公司、自己有正当经营活动来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就使得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相当的难度。

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经济条件也在不断的提高,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的手段来进行集资行为后,也是会给其他的公民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同时也会给社会秩序和治安造成危害,所以在发生了非法集资行为后,当事人也是要及时的收集证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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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高发地,不少老百姓都上当受骗过。集资诈骗的危害很多,很多家庭因此支离破碎。法院审理集资诈骗案件过程中,对集资诈骗款金额做出准确计算,是影响其最终量刑的主要因素。那么如何对集资诈骗款认定?北京刑事律师就此做个简单介绍。

一、如何对集资诈骗款认定?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受害人怎么追回集资诈骗款?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在集资诈骗款认定上面,以行为人实际诈骗的金额为准,并扣除已经归还的部分。行为人因为集资诈骗支付的利息,要记入诈骗金额中。按照目前量刑标准,诈骗金额20万以上的,行为人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对集资诈骗金额必须要有一个准确的统计。

以上是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非法占有,诈骗罪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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