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白何为组织传销,组织传销就是一些非法组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借口,从而对消费者进行洗脑,并让参与者通过购买他们的产品或服务之后,才能加入他们组织。这种组织是有一定阶层的,他们通过引诱、胁迫或者以发展人员数目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等手段来让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这种就叫做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客体条件:
这一种罪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稳定以及公民财产所有权。本罪以公民财产一般是货币为犯罪对象。这其中还伴随着哄抬物价、偷税减税的情况,从而侵犯了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第二,客观条件:
这一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从而扰乱了社会稳定。但并不代表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了犯罪行为,其中也是分为情节轻重的。只有一些行为严重的才被算做犯罪行为,有关司法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一些行为较轻的只能构成违法行为,就由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在此,直销活动和传销罪也是有区别的。如果直销活动时,直销员通过欺骗、误导等行为来夸大直销员收入和产品功效,这就由直销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并且不能作为传销罪处理。
其中传销罪行为严重性要综合传销造成的影响、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以及传销发展人员数量和传销涉案金额等综合方面来判定。
第三,主体条件:
只要是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被判定为传销罪。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和长期胁迫、介绍、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一些一般的参与者,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其中根据《关于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对于那些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或公司,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组织者以及积极参与者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而不对单位犯罪处理。
第四,主观条件:
如果组织者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带有直接故意性。简而言之就是组织者知道自己实施行为是传销行为,明明自己知道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任然要逆法行之,而且还不断去追求危害结果。这就是本罪构成的主观条件。
第五,加入传销所需资格:
这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需要资金投资,然而他们并没有任何产品,但是欺骗参与者投资他们所谓的资本运作。第二个就是购买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参与者只有够买了他们产品才能取得传销资格。因此,如果一些活动设置了加入条件,例如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就可能会带有传销目的。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组织传销罪量刑标准以及司法解释相关刑事法律知识
传销是我们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通常影响是比较广泛的,而且在全国各地目前还存在很多传销的情况。刑法中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或者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者资金累计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将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且还会处以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组织传销罪严重情节判多少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传销一般都是团伙组织,上家发展下家,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刑法当中规定了如果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话是可能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在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积极辨别一些不良的信息。
以上是关于组织传销罪量刑标准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传销,司法解释,组织,标准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