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猥亵儿童罪客体要件
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 权。
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猥亵儿童罪客观要件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 奸等 行为。
3、猥亵儿童罪主体要件
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猥亵儿童罪主观要件
猥亵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猥亵儿童罪该如何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 奸等行为手段。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三、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与猥亵妇女罪侵犯的对象是不同的,而在我国对儿童的界定一般是年龄尚未达到14周岁,其中就包括了男童和女童。而在行为人主观上面,对于猥亵儿童罪就明确要求了,此时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换言之如果是间接故意或者是过失有猥亵行为的话,那么都是不能按照此罪来处理的。
这生活当中就有一部分人的整个精神状态都是非常阴暗和变态的,尤其是那些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说猥亵儿童并没有真正的对儿童造成性侵犯,但当事人的这种做法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极为严重的伤害,关于猥亵儿童大多数人所关注的是它的刑事判决结果,对于猥亵儿童罪的赔偿的这个问题也有些人比较关心。
一、猥亵儿童罪的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告人猥亵儿童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及《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被告人已经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制裁,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被害人精神上的赔偿。
二、猥亵儿童罪判几年?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猥亵儿童罪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首先,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因为给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打击,所以可以要求被告方对儿童进行精神赔偿。不过向犯罪嫌疑人索要猥亵未成年人的精神赔偿费的话,只能等到刑事审判结束以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其实猥亵儿童罪家长们更多的时候就算是不要赔偿,也希望法院能够从重处罚这些无耻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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