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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对抢夺罪的数额是怎样规定的

2019-05-06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659次

一、四川省对抢夺罪的数额是怎样规定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作如下规定:

二、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

(一)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标准。对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定罪;

(二)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为标准;

(三)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为标准。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有什么不同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四川省算不上经济多发达,当然也不属于那种经济落后的地区,因而在确定一些财产性犯罪的数额时,具体的标准不会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就抢夺犯罪而言,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而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为5000元。至于数额特别巨大,则是以30000万元作为标准的。

抢夺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财产犯罪,抢夺罪相比较抢劫罪来说,危害程度没有那么大,如何认定抢夺罪?如何认定抢夺罪既遂与未遂?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本罪认定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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