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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杀人怎么判刑处罚?

2019-05-0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928次

一、犯故意杀人怎么判刑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如何收集故意杀人证言

(一)在很多情况下, 故意杀人案件都有证人证言, 包括目睹者证言, 知情人证言, 扭送人证言, 被害人亲朋好友证言, 被害人单位的知情人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邻居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证言, 这些证言都是证明案件有力的证据。目击证人证言的收集应突出以下内容:

1、故意杀人案件案发的时间、地点;

2、犯罪者的人数, 各自的长相、身高、口音、手拿的凶器, 身上明显的生理特征等;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搏斗的过程, 被害人身上有无创伤, 伤势怎样, 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受伤,伤在何处;

4、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

5、目睹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

(二)对见证人的证言应重点询问下列内容:

1、见证人的自身情况, 如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认知能力、精神状态等;

2、见证人与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3、见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被邀请作见证人的;

4、见证人所见到的搜查、扣押、勘验的全过程;

5、司法机关在进行上述司法活动时, 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等等。

刑法对不同情节严重程度不同的故意杀人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这也是哲学当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法中的体现。因此,如果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犯下故意杀人罪的时候,不要因此而破罐子破摔。也不能认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最终自己也就一定会被判死刑,这个时候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辩护。

在面对一些身患重大疾病,且无治愈可能的病人时,其实很想为其实施安乐死。但目前,我国尚未对安乐死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的人就担心实施安乐死是否会构成故意杀人。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告诉大家安乐死是故意杀人吗。

一、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

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二、实施安乐死是故意杀人吗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消极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实践中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主要有的三种情况:

(一)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即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因此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这种积极的安乐死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就目前来说,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公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在分析了上文之后,我们了解到实施安乐死是故意杀人的说法,并不准确。实践中,需要具体看安乐死的行为是否缩短了患者的生命,实践中我们常见的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这种积极的安乐死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以上是关于犯故意杀人怎么判刑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专业办理故意杀人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如需咨询刑事律师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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