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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哪些?

2019-05-0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972次

一、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哪些?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网络窃密;制作、传播网络病毒;高技术侵害;高技术污染等形式。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

二、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的具体内容

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3、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4、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常见的一般有四种,这四种常见的而犯罪行为和手段是目前流传最为广泛的也是造成的影响范围最大的,除此之外,还有几种形式的行为属于扶持网络犯罪的行为,这对于网络犯罪的的传播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我国对于打击网络犯罪的脚步从未停止。

其实我国是并没有网络诈骗罪这个刑事罪名的,对于网络诈骗的行为,一般是规定在诈骗犯罪当中,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情节处理。所以说对于网络诈骗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就要看实际有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了。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数额标准,一种是情节标准。也就是说实际诈骗行为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或者符合了法定情节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此罪。另外也要注意诈骗数额和情节结合的情况下,认定构成诈骗罪的情况。

而认定构成诈骗罪,要么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要么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

一、诈骗罪立案数额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立案法定情节: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数额与情节结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介绍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要求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所以对于网络诈骗行为来看,也就要求实际的数额达到了这个标准才行,否则就有可能无法按照诈骗罪来定罪处罚,那么就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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