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1、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量刑:
①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3、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①负刑事责任;
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①当负刑事责任;
②可以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即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认识到,但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2、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即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3、不可抗力: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4、意外事件:没有认识到,也不能够、不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三、刑事犯罪客体
指为刑事法律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事犯罪客观方面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并且: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对于刑事案件,一个人一旦涉及刑事犯罪,被逮捕后,这个阶段家属是见不到人的,想帮他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当然是见到他人了,因为不管是再亲的人,都不可能找到他干的所有事,他自己做的事情只有他自己知道,想帮他的先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这个只有他本人自己清楚,你说你人都见不到,在外面一味的找关系有啥用呢,即使你花了很多钱找了很多关系,在证据面前也是没有一点力量的,所以这个时候最有效的方法是先去见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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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综上所述,其实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危险驾驶就是醉驾的,醉驾是社会中每天都会去强调的,但仍然会发生,而对于其他的情况也会存在,所以需要公民加强法律意识,对于违法犯罪的事情不要去涉及,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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