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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啥,数额如何认定?

2019-03-27 来源: 浏览:2491次

  在我国相关的个人或单位在进行经营或运作经济时,都应该向相关的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税收。我国对相关的当事人虚报或不申报、逃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五年内两次逃税者进行相关的逃税罪的判定。对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构成逃税罪的最低刑事立案标准情形: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逃税数额认定要注意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法释〔2009〕13号)已将偷税罪罪名取消,将该罪名改为逃税罪。如何计算该罪中行为人的逃税数额,涉及国家税收运作的基本制度和规定细则,需要我们从法律法规的整个体系和内在精神着眼,准确选择合理的逃税数额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行为人购进货物时应当取得但实际其未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后亦没有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纳税,偷逃了国家税款,对此,在计算行为人的逃税数额时,是否应当减除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税额,就存在法律法规的选择适用问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主流观点认为,这两项规定之间并不矛盾,分别针对了不同性质的情况,而《刑法》中逃税罪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计算此时行为人的逃税数额时,应当扣除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其余数额为逃税犯罪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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