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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法条中处罚是什么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

2019-06-1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010次


寻隙滋事罪是可以判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什么是公共场所呢,就是包括人多的或者郊区,荒郊野外只要是人民可以自由往来,工作休息生产工作的地方都是属于公共场所,换言之就是除了私人的都是公共场所。在以上地区无理取闹的,阻碍正常秩序的,乱栏人的,乱辱骂他人的等等有些还可能数罪并罚,因为这些场景中很容易造成公共财产随时,人员受伤,情节严重的还有流氓罪。

比如说你把车辆故意停到大马路中间,妨碍车辆正常往来的这也可以造成寻隙滋事罪。在一些公共场所比如广场商场这些地方起哄闹事,破坏和骚扰路上行人和物品,还有拦截轿车的其实也算,在我们平时开在路上时有些上来擦玻璃的其实严格点也算。因为在如此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拦车。

下面举个例子:

比如张三李四等人,在某个地摊撸串喝酒相识。之后便经常在一起喝酒。在某一天,这几个人又约在一起喝酒撸串,但是有人为了助酒兴,张三把啤酒瓶故意摔在地上,然后一脚把塑料椅子踩的稀巴烂。随后他们在被老板劝阻后离开,走在路上时看到一对夫妇正在朝着他们走来,张三故意去碰撞他们导致夫妇二人其中一位摔倒在地上,张三还笑得很张狂的离开。后来张三一行人走到一处小停车场附件,张三还一脚把警示牌给踢倒,然后这一行人还堵在出口路中央,阻碍出去的车辆,以此取乐。再接下来他们往夜市走,看到卖水果的小摊子,不付钱也不问拿起上面的水果就吃,吃一口丢一个,摊主阻止他们并向他们索要等值的金额,张三一行人非但不给钱,反而一起动手把摊主给打了,旁边的小摊子的老板看到后也上前劝解,又被李四等人栏住并打到在地,张三一行人中间赵五还拿出一把小刀,把一位摊主小腹上捅了一刀。等到他们打伤人后意图拦截一辆车逃离现场,后来强行乘坐行驶中的一辆逃走。后来警察依法逮捕这一群人,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判定他们 构成流氓罪 寻隙滋事罪恕罪并罚。

所以告诫大家遵纪守法是我们作为公民应有的素养,尊老爱幼也是中华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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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那么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怎样界定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就应当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对于律师而言,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进行辩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法定刑上来讲,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而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且故意伤害有和解的空间,寻衅滋事即使赔偿被害人,和解的空间也很有限,因为寻衅滋事罪还侵犯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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